索引號: | 000014349/2020-765933 | 主題分類: | 勞動、人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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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省政府辦公廳 | 公開日期: | 2020-12-15 |
文號: | 浙政發〔2020〕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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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央改革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關要求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112號)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實施意見》,現解讀如下:
一、關于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任務
規范省級統籌制度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中央精神為指導,堅持促進公平、可持續發展、規范統一、循序漸進的基本原則,均衡省內各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負擔,確保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按國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明確了省與市縣政府對養老保險工作的責任。省政府承擔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主體責任,市縣政府對本地區養老保險工作負總責。
二、關于政策措施
(一)關于統一政策執行
一是參保范圍。要求各地按《社會保險法》《浙江省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關于參保范圍對象的規定,將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和人員納入參保范圍,做到應保盡保。
國家改革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總體方案明確,要完善被征地農民轉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區分不同情況分別按規定納入企業職工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意見》還按人社部、財政部要求,規定各地不得自行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參保范圍。
二是繳費政策。《意見》明確從2022年1月1日起,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調整為16%,同時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之和核定單位繳費工資。同時,根據國家規定,將個體勞動者繳費比例同步由18%調整到20%。
三是待遇政策執行及清理。目前我省在待遇政策執行方面總體是統一的,但也存在部分地方歷史上形成的與省里統一政策不完全一致的做法。為統一政策執行,《意見》強調: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增設待遇項目或自行提高待遇標準,不得在基金中列支統籌外項目。對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地方性政策和做法,要進行糾正;對確實不能及時糾正到位的,要明確逐步規范的工作計劃和過渡方案,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批復同意后執行。
(二)關于基金收支管理
從明年1月份開始,基金實行省級統收統支。為了平穩過渡,對以前年份形成的累計結余基金,不實行統一上收的做法,按分年逐步歸集到省級財政專戶的思路操作。
(三)關于責任分擔機制
要壓實市縣責任,建立省與市縣責任分擔機制。據此,《意見》提出,從2021年1月1日起,根據基金責任形成原因,確定各類責任省與市縣分擔比例。考慮到部分市縣的負擔能力,《意見》還提出:對負擔確有困難的市縣,在其應盡責任履行到位的基礎上,省里視情統籌予以支持。
(四)關于信息系統建設和經辦管理服務
信息系統建設和經辦服務的統一是《意見》順利實施的基礎。《意見》明確:要建立省級集中的信息系統,實現數據省集中管理。通過業務流程再造,實現全省統一經辦。
(五)關于統一激勵約束機制
《意見》明確:建立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考核獎懲機制,考核結果作為夯實市縣政府養老保險工作責任的重要手段、作為應承擔缺口基金額的依據,并將此納入省政府對市縣政府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